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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提交的文件资料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22 18:55:22 来源: 【关闭】
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程序办理,并根据不同处置情况提交如下有关文件和资料:
1、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部门行文)。
2、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部门行文)。
3、待处置资产明细汇总表。
4、能证明资产原始价值的购入发票及相关票据(大批量报废办公设备或办公家具,由财务部门出具资产原始价值证明)。
5、对报损、报废资产的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6、调入单位无偿调入国有资产的申请(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7、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8、调出、调入双方(或置换双方)签订的协议。
9、非正常损失,提交本部门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0、资产处置涉及汽车的,另须提交购车票据、车辆调拨单、车辆报废的技术鉴定或回收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
11、资产处置涉及土地的,另须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12、资产处置涉及房屋的,另须提交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座落、面积、规划用途、工程决算书、拆迁通知书或规划图、危房确认书等。
